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北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

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碚经信〔2023137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城管委会、有关部门:

现将《重庆市北碚区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北碚区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北碚区工业投资和技改投资稳步提升,规范区级专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贯彻落实好各类区级专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由北碚区委、区政府制定,并由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统筹管理的专项政策。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讲求绩效的原则,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调整、撤销和项目的申报、执行,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申报条件、补助方式和标准以及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以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加强项目验收,实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五条    区财政局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以及资金清算、资金收回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制造业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等支持方向,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和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北碚区产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原则上采用事后补助,通过固定资产购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

 

第四章  申报、审批与拨付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批与拨付:

(一)申报受理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二)审核与评审

区经济信息委对申报单位的主体资格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将申报资料分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对项目的真实性以及技术、财务、绩效指标等进行审核和评审。并根据反馈意见或审核、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单位和项目的名单与金额。

(三)公示

区经济信息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将拟支持的项目单位、项目名称等内容通过北碚区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四)委党委会审定

区经济信息委形成专项政策兑现报告,提请委党委会审议。

(五)区政府相关程序审定

区经济信息委将党委会审议结果,提请区政府相关程序审定。

(六)资金拨付

区经济信息委在区政府相关程序审定后,向区财政申请拨款,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由区经济信息委拨付至项目申报对象。

 

第五章  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专项资金具体补助比例和补助金额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额度和申报项目等因素择优比选确定,可分批次安排拨付。专项资金的预算支出如需调整,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区经济信息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按要求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区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除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以外的区域。专项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碚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