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人社监罚〔2022〕4号)
  • 索引号
  • 11500109552015745B/2022-00177
  • 发文字号
  • 北碚人社监罚〔2022〕4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2-06-13
  • 发布日期
  • 2022-06-13
  • 有效性
  • 有效

被处罚人:陈太中

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

职务:重庆灼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观音岩路500号附90

接劳动者举报,反映重庆灼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我局立案并派员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自20151124日成立之日起至今未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劳动者举报情况属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为督促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223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北碚人社监令〔202129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整改,你单位逾期未整改。为此,我局于20225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碚人社监罚告〔20224号),你单位逾期未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9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基金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手续,将罚款缴到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并将缴纳罚款凭据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核实、备案。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南记校

联系电话:0236838219568863508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缙善路100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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