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人社监罚〔2022〕1号 )
- 索引号
- 11500109552015745B/2022-00179
- 发文字号
- 北碚人社监罚〔2022〕1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2-03-14
- 发布日期
- 2022-03-17
- 有效性
- 有效
被处罚单位:重庆鼎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YYA8P5K
法定代表人:万妮
单位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义乌大道16号3幢2-134
2022年2月18日,接水土派出所电话,反映重庆腾晟电子有限公司使用童工。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22年2月18日派员调查。现已查明,彭某(身份证号码******20070122****),女,以陈某(身份证号码******20051008****)的身份,冒名顶替,与重庆鼎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签订了实习协议,并由你单位派到重庆腾晟电子有限公司做工,工作时间从2022年1月8日至2月17日,时年未满16周岁。你单位招用彭某2个月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的规定。
为此,我局分别于2022年3月2日、3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碚人社监罚告〔2022〕1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碚人社监听告〔2022〕1号),你单位逾期未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使用童工彭某2个月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基金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手续,将罚款缴到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并将缴纳罚款凭据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核实、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南记校
联系电话:02368382195、68863508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缙善路100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