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人社监罚〔2023〕5号)
- 索引号
- 11500109552015745B/2023-00023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监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3-06-07
- 发布日期
- 2023-06-07
- 有效性
- 有效
被处罚单位:四川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1Q8GD03
法定代表人:聂志辉
营业场所: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人民村153号
劳动者彭全福于2023年2月6日向我局投诉四川安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拖欠其工资并要求支付。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立案并派员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拖欠彭全福2022年2月工资12000元、3月工资12000元、4月工资12000元、5月工资12000元、6月工资12000元、7月工资12000元和8月工资8000元,合计工资80000元,有你单位受委托人聂道辉询问笔录、彭全福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缙云山展览馆及滨江路项目彭全福工资结算表》等为证。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为督促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北碚人社监令〔2023〕51号),要求你单位限期整改,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整改指令书。为此,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向你单位分别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碚人社监罚告〔2023〕26号),你单位逾期未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74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基金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手续,将罚款缴到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并将缴纳罚款凭据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核实、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南记校
联系电话:02368382195、68863508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缙善路100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