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北碚合美家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471HXN
法定代表人:唐丽华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276号1-1.2-1.3-1.4-1
劳动者蒋利霞、杨恒、张露、李长红、黄世雷、罗培路陆续于2024年12月10日、12月11日、12月15日向我局投诉重庆北碚合美家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拖欠其工资并要求支付。
调查中,张露、李长红、黄世雷、罗培路已向我局申请撤案。为查清蒋利霞、杨恒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的事实,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北碚人社监询〔2025〕16号),你单位逾期未接受询问、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督促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2月1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北碚人社监令〔2025〕10号),你单位逾期未整改。为此,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碚人社监罚告〔2025〕3号),你单位逾期未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112一般违法行为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7401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基金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手续,将罚款缴到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并将缴纳罚款凭据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核实、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