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人社监罚〔2025〕3号)
日期:2025-04-21

被处单位:重庆北碚合美家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471HXN

法定代表人:唐丽华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2761-1.2-1.3-1.4-1

    劳动者蒋利霞、杨恒、张露、李长红、黄世雷、罗培路陆续202412101211日、1215向我局投诉重庆北碚合美家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拖欠其工资并要求支付。

    调查中,张露、李长红、黄世雷、罗培路已向我局申请撤案。为查清蒋利霞、杨恒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的事实,我局于20251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北碚人社监询〔202516号)你单位逾期未接受询问、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督促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21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北碚人社监令〔202510号),你单位逾期未整改。为此,我局于20253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碚人社监罚告20253号),你单位逾期未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112一般违法行为处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7401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基金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手续,将罚款缴到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并将缴纳罚款凭据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核实、备案。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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