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人社监罚〔2025〕4号)
日期:2025-04-30

被处单位:重庆鸿燊水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1B6HK7H

法定代表人官世平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胜利村18号附6

    劳动者杨正2024122日向我局投诉重庆鸿燊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拖欠其工资并要求支付。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我局立案并派员调查。为查清案件事实,我局于202411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北碚人社监询〔2024117号),你单位逾期未接受询问、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督促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112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北碚人社监令〔2024138号),你单位逾期未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此,我局于20254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碚人社监罚告〔20256号),你单位逾期未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112严重违法行为处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基金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手续,将罚款缴到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并将缴纳罚款凭据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核实、备案。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南记校

联系电话:0236821217168863508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缙善路100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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