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人社监罚〔2025〕11号)
日期:2025-08-08


被处罚单位:邻水县丰禾镇悦成门窗装饰店

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23MABQ9TCX54

法定代表人:高洋

营业场所: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丰禾镇民兴路北段427号

赖银亮向我局投诉邻水县丰禾镇悦成门窗装饰店(以下简称你单位)拖欠其工资并要求支付

现已查明,你单位是重庆北碚观博项目1、2号楼景观工程钢结构施工工程施工单位。你单位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聘用赖银亮来该项目做安装工,拖欠赖银亮工资3775元,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高洋的询问笔录,工资结算单,钢结构施工合同等为证。

为督促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522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北碚人社监令〔202532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赖银亮工资3775元,并将支付凭据加盖单位公章书面报送我局。你单位在此期间支付赖银亮工资2000元,剩余1775元逾期未支付。为此,我局于202562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碚人社监罚告〔202510号),你单位逾期未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112轻微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基金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手续,将罚款缴到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并将缴纳罚款凭据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核实、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唐江

联系电话:023-68295542;023-68863508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缙善路100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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