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邻水县丰禾镇悦成门窗装饰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23MABQ9TCX54
法定代表人:高洋
营业场所: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丰禾镇民兴路北段427号
赖银亮向我局投诉邻水县丰禾镇悦成门窗装饰店(以下简称你单位)拖欠其工资并要求支付。
现已查明,你单位是重庆北碚观博项目1、2号楼景观工程钢结构施工工程施工单位。你单位于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聘用赖银亮来该项目做安装工,拖欠赖银亮工资3775元,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高洋的询问笔录,工资结算单,钢结构施工合同等为证。
为督促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北碚人社监令〔2025〕32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赖银亮工资3775元,并将支付凭据加盖单位公章书面报送我局。你单位在此期间支付赖银亮工资2000元,剩余1775元逾期未支付。为此,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碚人社监罚告〔2025〕10号),你单位逾期未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112轻微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基金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手续,将罚款缴到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并将缴纳罚款凭据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核实、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唐江
联系电话:023-68295542;023-68863508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缙善路100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