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关于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109552015745B/2021-00122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 有效性
- 有效
关于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
碚人社〔2016〕190号
各街镇,各创业孵化基地,有关单位:
为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45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创业孵化基地定义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就业办认定,能为入驻的初创小微企业和个体创业者(以下简称“孵化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以及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
二、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市场推广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提高基地及创业主体的市场知名度。
(四)事务代理功能。能协助孵化对象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并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特色化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较完善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除具有以上服务功能外,创业孵化基地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且合法营运2年以上。
(二)稳定的创业场地。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孵化对象生产经营基本需要,并对孵化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用于孵化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并有相对明确的孵化、成长、培训等功能分区。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2000平方米以上,一年内接纳孵化对象不少于20家。
(三)健全的管理制度。孵化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具备明确的孵化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特定的服务对象。孵化对象应当是新创办的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其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住所须在孵化基地内。
(五)专业的服务团队。基地内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至少有4人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三、创业孵化基地工作职责
创业孵化基地主要为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复转退伍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人员等各类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孵化服务。除国家明文限制行业(建筑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美容美发、酒吧等)外,均可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创业。
创业孵化期限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的孵化对象原则上应迁出创业孵化基地,以便接纳新的创业主体。
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主体的管理服务,督促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的,由创业孵化基地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四、补贴申报的对象及标准
(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二)2年孵化期内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成功运营1年以上且每户直接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区财政按照不超过2万元/户标准给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
(三)孵化企业的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应在创业孵化基地内。
(四)所需资金从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五、补贴的申请
创业孵化基地每年10-11月向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重庆市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
(二)孵化企业聘用人员汇总情况表(见附件2);
(三)孵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孵化企业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孵化基地的管理
创业孵化基地从通过认定之年起,应按年度考核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情况,并提供孵化对象名单、孵化成功企业及退出企业名录,孵化对象营业执照和税务缴交凭证等。同时,应加强对孵化对象营运情况的动态管理,每半年对基地的孵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送区人力社保局,以便及时采取帮扶措施,提高孵化成功率。
创业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资格,收回创业孵化基地标牌。
(一)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或者孵化成效较差,孵化成功率低于30%的;
(二)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四)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考核时所报材料内容虚假,经整改仍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未尽事项以《关于印发〈重庆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45号)文件为准。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2016年11月27日
附件1
重庆市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申报表
(年度)
基地名称 |
地址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营运单位 |
营运单位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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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类型 |
市级()基地 | |||||
历年孵化 企业户数 |
历年带动就业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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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孵化 企业户数 |
上年带动就业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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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经营1年以上孵化企业户数 |
经营1年以上且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孵化企业户数 |
符合补贴条件孵化企业带动就业的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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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金额 |
万元 | |||||
开户名称 |
开户行 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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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承诺 |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上述承诺行为,同意承担撤销基地称号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 |||||
区财政局 审批意见 |
区财政局(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 |||||
备注 |
附件2
孵化企业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孵化企业名称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文化程度 |
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日 |
联系电话 |
备注 |
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