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碚府复〔2021〕34号
日期:2022-04-08

申请人:

被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司法局,住所: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号附13号。

法定代表人:赵芹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司法局于202183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2021)第*号,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211018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831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

2018612日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人书面共同委托**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大学司法鉴定所于201872日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但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违背了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6条、39条的规定,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请求责令**大学司法鉴定所返还2018628日收取申请人的2万元鉴定费、占用资金损失、误工费4200元(共计24200元)。被申请人于20199月对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投诉**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处理与申请人的投诉请求没关系。**大学司法鉴定所属于被申请人的下属机构,在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内,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有职权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责令**大学司法鉴定所返还费用。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投诉**大学司法鉴定所涉及的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理,且投诉请求内容北碚区司法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无权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李投诉**大学司法鉴定所涉及的投诉事项,系2019年7月26日被申请人受理的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蒲吕街道办事处**大学司法鉴定所违法违规鉴定投诉一案相关事项。此投诉事项经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后,已于2019年9月29日将调查情况函复投诉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蒲吕街道办事处,并就调查查明的**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程序涉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问题,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了批评教育的行政处理。

因此,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一)项关于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不予受理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由涉及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问题已经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理,对此,北碚区司法局不能重复作出处理。另外,申请人投诉请求涉及要求责令返还鉴定费,以及请求资金占用损失费、误工费的内容,被申请人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无职权对该请求进行处理。为此,被申请人最终作出了不予受理申请人投诉请求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救济渠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重庆市司法局转办的《中共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工作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蒲吕街道办事处关于**大学司法鉴定所违法违规鉴定的举报信》,中共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工作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蒲吕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大司鉴(2018)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方法不符合要求、鉴定意见书制作不规范、单方委托等问题,违反了《资产评估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经调查核实,认为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大司鉴(2018)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16条、第39条的规定,遂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2019)第*号),对**大学司法鉴定所违反程序通则的行为作出了批评教育的行政处理。

2021年8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信,投诉**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大司鉴(2018)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6条、第39条的规定,请求责令**大学司法鉴定所返还2018年6月28日收取的鉴定费、占用资金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24200元。

2021年8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并依法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大司鉴(2018)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共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工作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蒲吕街道办事处关于**大学司法鉴定所违法违规鉴定的举报信》、《答复函》(北碚司鉴(2019)第*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019)第*号)、《投诉信》、《不予受理决定书》及EMS物流信息

本机关认为: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10月8日对**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大司鉴(2018)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16条、第39条规定的行为作出了批评教育的行政处理,申请人又于2021年8月26日以**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大司鉴(2018)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16条、第39条规定为由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并要求被申请人责令**大学司法鉴定所返还相关费用,该投诉事项已经被申请人处理且被申请人无职权对责令返还费用的请求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符合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投诉材料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信》,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符合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831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2021)第*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