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安(北碚区紫气东来火锅店):
身份证号码:513721xxxxxxxx518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1EC759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云泰路3号附27号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周竹兰
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经营的北碚区紫气东来火锅店(现名为北碚区云鼎火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以上事实,有:1、2019年8月6日、2019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2019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实际经营者向安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禁止在下列地点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项目:……(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的规定。
我队于2019年8月6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19〕197号)、2019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19〕3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九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5室
收款方式:重庆主城九区转账支票或刷卡(转账支票除重庆银行北碚支行外)
联系电话:68218860(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