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19〕104号
重庆市北碚区北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53029199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镇联龙村严家坡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慧
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在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未重新申领新的有效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屠宰作业,外排废水。
以上事实,有:1、2019年5月7日、6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2019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人李晓康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监测报告(碚环(监)字[2019]第JC055号);5、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19年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19〕10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19〕09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5室
收款方式:重庆主城九区转账支票或刷卡(转账支票除重庆银行北碚支行外)
联系电话:68218860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