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19〕111号
日期:2019-10-29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19111

孙**513622********23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ULQJ264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

执法人员于201961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孙**所经营的北碚区小准兵食店在经营过程中未保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使用,油烟散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1、2019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201961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者孙**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的规定。

我队于2019年6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19〕1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5室

收款方式:重庆主城九区转账支票或刷卡(转账支票除重庆银行北碚支行外)

联系电话:68218860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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