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19〕169号
日期:2019-12-12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19〕169号

重庆建工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327803964X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中心村鳌鱼堡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兴礼  

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混凝土生产加工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2019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混凝土生产加工项目”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2019年8月1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北碚环执罚〔2019〕97号)。2019年9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你单位“混凝土生产加工项目”仍在生产,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19年9月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19年9月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李劼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19年9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19〕23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19〕2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八)环境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5室

收款方式:重庆主城九区转账支票或刷卡(转账支票除重庆银行北碚支行外)

联系电话:68218860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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