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19〕194号
曾**:
身份证号码:510322********8118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卫星村堰塘坎组
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营的防冻液分装、销售中心,未按规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以上事实,有:1、2019年10月7日、10月1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2019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者曾**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防控情况;……”的规定。
我队于2019年10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19〕25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19〕2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5室
收款方式:重庆主城九区转账支票或刷卡(转账支票除重庆银行北碚支行外)
联系电话:68218860(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