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19〕195号
日期:2020-01-03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19195

何体均(重庆市北碚区宝兴石材加工厂):

身份证号码:513128********53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5Y7XUF95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三溪村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何体均

执法人员于201910月31日对你(单位)经营的宝兴石材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产过程中不正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导致部分废水外排环境,产生大量粉尘。

以上事实,有:1、201910月31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2019111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者何体均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项“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五)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规定。

我队于20191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1928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1928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条第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5室

收款方式:重庆主城九区转账支票或刷卡(转账支票除重庆银行北碚支行外)

联系电话:68218860(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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