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1〕152号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64992D/2021-00530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有效性
  • 有效


重庆市北碚区比飞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28559998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村三角田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童作伦

执法人员于202199(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密闭的空间内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

以上事实,有:1202199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2021913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童科睿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第一款第二项“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二)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1913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115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11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鉴于我队复查时你(单位)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主动减轻了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5

收款方式:重庆主城九区转账支票或刷卡(转账支票除重庆银行北碚支行外)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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