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1〕153号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64992D/2021-00531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有效性
- 有效
重庆绿莹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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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755号1幢3-1;
经营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街道万寿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长银
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花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经审核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1、2021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2021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唐长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资产明细(建设项目投资额为10万元);5、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9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1〕16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1〕1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从轻处罚的规定,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建设项目投资额为10万元)。综上,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5室
收款方式:重庆主城九区转账支票或刷卡(转账支票除重庆银行北碚支行外)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