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1〕158号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64992D/2021-00536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有效性
  • 有效


重庆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26947K

注册地:重庆市经开区南坪西路63号骑龙山庄三区51203室;

项目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94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灿林

执法人员于2021990200分对(单位)承建的“佳兆业江山和鸣”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核的情况下从事噪声污染施工,监测报告(碚环(监)字[2021]JC091号)显示该工地夜间噪声测量值为67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排放值12dB(A)

以上事实,有:1202199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2021927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行政人员陈兵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监测报告(碚环(监)字〔2021〕第JC091号);5、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6、投诉受理单;7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和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的规定。

我队于2021927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11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此次违法行为是本年度首次夜间施工噪声超标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从轻处罚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5

收款方式:重庆主城九区转账支票或刷卡(转账支票除重庆银行北碚支行外)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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