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2〕3号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64992D/2022-00025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 有效性
  • 有效


重庆北碚国通锻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325818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东风村吴家坝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景国模

执法人员于20211014日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堆放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

以上事实,有:120211014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20211015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景国模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11015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117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11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我队复查时,你(单位)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主动减轻了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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