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2〕5号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64992D/2022-00027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 有效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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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510224********746X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长沟村****号附**

经营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街道和源家园**

执法人员于20211112日对你经营的小宇老火锅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炒菜时用排风扇直接将油烟排出,导致油烟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120211112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20211115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者朱**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11112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116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11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鉴于你单位此次违法行为是本年度首次大气污染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从轻处罚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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