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2〕6号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64992D/2022-00028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 有效性
  • 有效

重庆市北碚区北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53029199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镇联龙村严家坡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慧

北碚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于202199日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据监测报告“碚环(监)字[2021]JC088号”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63×102mg/L、氨氮浓度为2.24×102mg/L,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值1.0413.9

以上事实,有:120219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221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慧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监测报告(碚环(监)字[2021]JC0884排污许可证内页复印件5影像资料;6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第一款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2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200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2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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