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勇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815707262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代家村张家堡
法定代表人:张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7日对重庆勇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单位位于重庆市北碚区代家沟省道110号旁50号,主要从事生产、加工玻璃制品及配件,主要设备为玻璃熔炼炉等,原辅料为石英石、纯碱等,主要污染物为熔炼废气(含有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二氧化硫等物质),建设有湿法除尘器+碱液喷淋塔废气治理设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玻璃熔炉正在使用,但废气处理设施存在多处破损,新旧排烟道间的挡板未完全关闭,导致部分废气从废弃烟囱及破孔处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重庆勇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勇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勇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所拍摄的影像资料;
3、2024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勇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5月30日,执法人员调取的该单位的《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证据1-4证明重庆勇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5、2024年5月30日,重庆勇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重庆勇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
6、2024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勇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现场复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6证明重庆勇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已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队于2024年5月3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4〕03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4〕0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队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排放的废气类型为一般工业废气;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本次积极配合调查;我队复查时,整改措施已落实;违法主体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为故意。根据以上情形,取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31375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