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4〕11号
日期:2024-07-19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彩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32049613XG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99号39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彩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喷涂,主要原辅料为水性涂料、油性涂料、塑料胚件等;生产设备有喷漆房(线)5个、烤箱3个。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是挥发性有机物,通过“水喷淋+活性炭吸附”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废气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未办理环评手续。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两个喷漆房正在作业。重庆市彩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汽车零部件喷漆生产线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我队于2023年6月30日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北碚环执罚〔2023〕22号),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经审核,行政处罚金额计算有误。我队于2024年6月24日主动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北碚环执罚〔2023〕22号),现对该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汽车零部件喷漆生产线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彩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彩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欢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彩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所作的影像资料。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证据1-4证明重庆市彩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汽车零部件喷漆生产线已投入生产或使用。

5、2023年4月18日,重庆市彩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彩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4月18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3〕03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于2024年6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4〕0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队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汽车零部件喷漆生产线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需要办理的环评类型为报告表,污染治理设施部分建成;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本次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你(单位)为一般企事业单位,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主观过错为故意。根据以上情形,确定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41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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