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北碚环执改〔2021〕037号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64992D/2021-00294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 有效性
  • 有效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市北碚区旭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继美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5********6645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903247450P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农荣村                        

我队于20213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停运相应生产设施。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摄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停运相应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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