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北碚环执改〔2021〕031号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64992D/2021-00299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 有效性
- 有效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北碚渝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江中杰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5********5713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447856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三溪村
我队于2021年3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上事实,有现场摄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