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北碚环执改〔2020〕263号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64992D/2021-00302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 有效性
- 有效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志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云飞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03********4412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049180215
注册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电力新村B组团1幢1单元301号
生产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街道长沟村
我队于2020年11月17日 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等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摄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等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