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北碚环执改〔2020〕298号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64992D/2021-00303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 有效性
  • 有效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四川中恒荣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启林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5********6113             

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NJGU3A                      

地址:注册地:成都市青羊区石人南路100号附27号1层;

项目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街道屋基村                             

我队于202012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正在施工的“重庆渝武高速公路项目二分部”,施工过程中未采用喷淋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摄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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