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我局2026年开展核查发现,相关单位(见下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且经现场检查,相关单位已终止辐射活动,我局拟依法对其辐射安全许可证予以注销。若有异议,请在本公示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若异议期届满未提出异议,我局将依法办理相关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手续。
特此公示。
拟公示注销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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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号 |
单位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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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渝环辐证[19026] |
北碚合美家妇产医院 |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2、经现场检查,单位已终止辐射活动。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3日
(联系人:蒋昌奇,联系方式:023-68317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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