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征求《关于推进“百馆之城”建设促进非国有类文化场馆发展的意见》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26494N/2020-00254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文化旅游委
  • 主题分类
  • 文化;文物
  • 体裁分类
  • 意见征集
  • 成文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有效性
  • 有效

重庆市北碚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征求《关于推进百馆之城”建设促进非国有类文化场馆发展的意见》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渝文委规〔201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委牵头起草了《关于推进百馆之城”建设促进非国有类文化场馆发展的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817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北碚区文化旅游委。

重庆市北碚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     

联系人:邓静薇

联系电话:63225850,15923046678

电子邮箱:245165055@qq.com




关于推进百馆之城”建设促进非国有类文化场馆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非国有类文化场馆,指由社会力量设立,用于提供文化服务的场馆,主要包括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艺术馆、体验馆、展览馆、陈列馆、传习馆等,是我区百馆之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非国有类文化场馆,有利于优化我区文化场馆体系、填补门类空白;有利于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构建和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进一步推动我区非国有类文化场馆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关于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渝文委规〔201818号)文件精神,结合北碚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进百馆之城”建设。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政策导向,努力解决制约非国有类文化场馆发展的瓶颈问题,逐步改善我区非国有类文化场馆总量偏低、质量不高、影响力不足的状况,充分发挥非国有类文化场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作用,促进全区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二、鼓励非国有类文化场馆发展

(一)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场馆。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建设非国有类文化场馆,优先支持建立填补门类空白、区域空白和体现行业特征、区域特点的专题类文化场馆。在不改变国有藏(展)品的所有权属性及馆舍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公共文化场馆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落实馆舍用地保障。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非国有类文化场馆的建设用地,经区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其配套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非国有类文化场馆的建设,必须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禁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不得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融资。非国有类文化场馆因故终止的,其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后,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继续作为文化场馆建设用地。鼓励和支持利用闲置房产、历史建筑、名人故居、商业老字号、工业遗产以及传统乡土建筑等作为馆舍设立非国有类文化场馆。支持在旅游景区、文化产业园区内,在符合规划布局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建设非国有类文化场馆。

(三)规范准入条件。设立非国有类文化场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展室、藏(展)品保管场所;有相应数量的藏(展)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门人员;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有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非国有类场馆,其展厅面积、藏(展)品数量可适当放宽。

(四)严格登记管理。设立非国有类文化场馆,需到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设立备案,条件成熟的可由民政部门核准馆名后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各相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好非国有类文化场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完善非国有类文化场馆管理制度

(一)规范内部管理。非国有类文化场馆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藏(展)品、展览、教育活动、认识、财务等方面的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办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推行法人治理结构。鼓励有条件的非国有类文化场馆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理事会的人员构成、决策事项、议事规则、表决程序等,切实发挥理事会在非国有类文化场馆运营中的作用。

(三)落实法人财产权。非国有类文化场馆要做好符合文物等级认定的藏(展)品登记,登记的藏(展)品应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为其申请设立文化场馆的法人财产。逐步建立完善非国有类文化场馆法人财产内部审计制度,非国有类文化场馆的藏(展)品征集和注销处置方案,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四)健全退出机制。非国有类文化场馆设立应以永久性为目标,如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应当向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或到所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前,非国有类文化场馆应当在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非国有类文化场馆终止后,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的有关规定用于公益目的,其藏(展)品应优先转让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文化场馆,或者由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主持转让给其他场馆并向社会公告。

(五)建立诚信制度。非国有类文化场馆中符合博物馆认定的应按年度公布其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藏(展)品情况、展览活动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提高非国有类文化场馆办馆质量

(一)坚持正确的办馆方向。非国有类文化场馆应加强党的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社会服务、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非国有类文化场馆举办陈列展览,应提前将陈列展览主题、讲解词等报区级文化文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践行文化场馆职业道德。非国有类文化场馆不得接收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藏(展)品。举办人申请非国有类文化场馆设立备案时,应主动向区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供文物藏(展)品合法真实的证明或承诺书。区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专业机构对非国有类文化场馆拟纳入藏(展)品序列文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凡经认定的文物藏品,依法建档备案,未经审核不得展出。

(三)提升藏(展)品保护管理水平。非国有类文化场馆应对文物藏(展)品进行规范的登记、建档、备案。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做好指导工作,为非国有类文化场馆藏(展)品管理提供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五、加大对非国有类文化场馆扶持力度

(一)加强资金扶持。由区级财政统筹相关资金,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扶持、激励非国有类场馆发展;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非国有类场馆,给予一次性建设、租金、免费开放日常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具体资金扶持措施及标准,由百馆之城”建设专家组提出建议方案,交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单个项目投资总额(或年度运行费用)的10%-80%的经费补助。

(二)享受优惠政策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国有类文化场馆依法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金融政策支持。接收捐赠、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支持非国有类文化场馆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支持非国有类文化场馆申请相关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税收、投融资服务等优惠政策。公益性非国有类场馆经申请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电、气费价格标准。

(三)将非国有类文化场馆的公益展览和活动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等方式,向通过运行评估的非国有类文化场馆购买服务”,并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标准进行评价后支付服务费用。

(四)将非国有类文化场馆发展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为区内非国有类文化场馆在建设、运行等方面提供支持,在展览提升、人员培训、藏(展)品修复等提供服务和指导。鼓励资源丰富的国有文化场馆通过联展、巡展、借展等方式,帮助符合条件的非国有类文化场馆充实陈列展览。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将参观非国有类文化场馆纳入研学旅行”精品线路。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非国有类文化场馆,经申请批准可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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