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证明)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26494N/2021-00245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文化旅游委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旅游、服务业
  • 体裁分类
  • 办事指南
  • 成文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 有效性
  • 有效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证明)

申请旅行社设立许可涉及提供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证明时,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可以在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北碚区)下载打印或于北碚区政服务中心大厅现场领取。

一、适用范围

1.申请人在我区申请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活动时,对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证明事项可以选择告知承诺。

2.对于选择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行政机关通过告知承诺系统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企业法人。

二、设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条件

申请人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四、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一并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材料。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受理时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责任

1.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在信用修复前,该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事先在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北碚区)下载打印或于北碚区政服务中心大厅现场领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核实相关材料信息。申请人系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受理。

1、现场受理。现场受理人员指导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受理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判定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窗口。

2、在线受理。申请人将签好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进行电子化,一并上传至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北碚区)申报系统。

(三)审批批复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符合告知承诺证明事项要求的,按照旅行社设立有关要求办理。审批完成后,将许可文书发放给申请人。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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