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重庆市冬春季重大活动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
日期:2021-03-23

重庆市北碚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

转发关于重庆市冬春季重大活动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

北碚肺炎组疫发〔2020〕3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各医疗机构:

为做好区内各类重大活动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现将《重庆市冬春季重大活动疫情防控指南》(渝肺炎组疫发〔2020〕6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

2020年11月30日


关于印发重庆市冬春季重大活动

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

渝肺炎组疫发〔2020〕62号

各区县(自治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指导各类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市疫情防控组组织专家制定了《重庆市冬春季重大活动疫情防控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联系人:皮操操,联系电话:13594348553。

附件:重庆市冬春季重大活动疫情防控指南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组(代章)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重庆市冬春季重大活动疫情防控指南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指导各类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阶段,冬春季期间在我市举办的重要会议、考试、比赛及展会等重大活动。特殊活动另行制定疫情防控方案。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活动举办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对活动疫情防控工作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

(二)“谁举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原则。活动举办单位(主办、承办单位)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活动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指定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活动场所提供单位承担疫情防控现场管理责任,包括活动场所防疫消杀、通风保洁、现场疫情防控设备、相关防疫物资、应急处置场地的安排配置。

三、健康管理

(一)健康告知

活动所有嘉宾、代表、媒体人员、工作人员及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参会人员”)都须进行健康筛查,各参加单位务必告知参会人员,落实好流行病学史筛查、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等工作。

(二)健康筛查

参会人员于活动举办前14天接受相关流行病学史筛查和健康监测,确认无相关流行病学史和发热、咳嗽、乏力、咽痛、打喷嚏、腹泻、呕吐等症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活动:

1.境外来渝返渝或活动前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参会人员,尚未解除隔离健康观察。

2.判定为新冠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尚未解除14天隔离医学观察。

3.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但尚在随访医学观察期内。

4.活动前14天健康监测中曾出现体温超过37.3℃或有疑似症状,到医院排查,但活动前未排除传染病或仍存在身体不适症状。

(三)核酸检测

1.来自境外、有14天内境外旅居史以及有与确诊、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史,已解除隔离健康观察的参会人员,须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阴性可以参加活动。境外入境的重要商务人士可以参照快捷方式闭环管理(出发前1次核酸检测,抵达重庆后1次核酸和抗体检测,点对点闭环管理,满14天再次核酸检测)。

2.对于有14天内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参会人员,须持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参会。

3.国内低风险地区和市内参会人员持健康码绿码参会,可不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防控措施

(一)酒店防控

1.临时隔离场所设置。在酒店内预备一个隔离场所,隔离场所应离大厅出入口较近,相对独立,方便及时转运。

2.临时医务室设置。根据活动规模及重要程度,可以在酒店设置临时医务室,安排医务人员入住,并配备相应医疗设备及药品。

3.临时采样点设置。根据活动需要,可以在酒店设置临时采样点,采样点设置要符合有关要求。

4.用餐管理。参会人员实行分餐制,错峰用餐,1米距离,取餐佩戴口罩,避免交谈、独自食用,不得分享;严禁外带(外送)食品。

5.清洁消毒。酒店要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清洁卫生和日常消毒工作,要在公用卫生间等场所配备手消毒液等消毒用品。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防疫检查指导工作。

(二)场馆防控

1.入场管理。活动场所入口设置红外测温设施。进口处检查所有参会人员口罩佩戴、健康码,并进行体温检测,对正确佩戴口罩、健康码绿码、体温<37.3℃的人员,才准予进入。入场时,所有人员应间隔1米,有序进入。

2.临时医学观察点设置。在与活动场地不同区域,选择合适地点设立临时医学观察点,尽可能保持间隔距离,避免人流交叉。临时医学观察点使用后要及时消毒;临时医学观察点中央空调系统不得与其他区域共用,否则关闭中央空调;要建立活动场地内发热等人员转运至临时医学观察点的线路,避免与其他人员交叉。

3.清洁消毒。活动前对中央空调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全面清理活动场地,使用符合规定的消毒用品对会场环境如地面、楼梯、电梯、门窗、桌椅、卫生间等地及会议用品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活动期间及结束后,对地面、物体及物品表面、场馆设施设备、公共区域及设施、场馆空调及排风设备应及时消毒。活动区域要安排专人负责清洁,使用500mg/L含氯(溴)消毒液进行拖拭或喷洒消毒,每天1次,活动规模较大、人员较多时,需增加消毒频次。对电梯、电梯按钮、卫生间、公共休息区等重点部位每2-3小时擦拭消毒1次。

4.场所管理。活动场所主要出入口等位置要设置“疫情防控须知”告示牌,场内严格落实1米线,相邻座椅和人员间隔1米以上(比赛过程中参赛人员不受此限制)。活动场地内要配备口罩和免洗手消毒剂,洗手间等处配备洗手设施、手消毒剂和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同时加强督导、检查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5.环境监测。对相关场所的卫生管理和卫生质量应符合GB 37487和GB 37488的要求,加强重点场所通风换气,以及物体表面的清洁和消毒。每年按时按要求完成室内环境卫生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质量监测。在有重大活动、重大接待、重要会议前,须重新开展相关监测且结果合格后方可开展活动。

6.空调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质量、卫生学评价和清洗消毒应符合WS394、WS/T395和WS/T396的要求。运行应满足《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通知》(渝肺炎组疫发〔2020〕22号)要求方可使用,同时要注意落实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类型,并做好相关的卫生消毒及维护工作。

(三)人员防控

参会人员须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全程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不聚集、不扎堆,注意手卫生,现场工作人员应佩戴口罩、手套。参会人员进场、转场时分批、有序出入,配合会场入口做好体温、健康监测和健康码查验。

以下情况可不佩戴口罩:

1.参会人员在50人及以下的会议,能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安全距离,可不佩戴口罩。

2.活动期间在主席台就坐领导及嘉宾(如未设置主席台,则为第一排就坐领导及嘉宾)可不佩戴口罩。

3.比赛类活动的参赛人员在热身及比赛过程中可不佩戴口罩。

(四)车辆防控

活动期间接送车辆、司乘人员、行驶路线固定,所有人员全程佩戴口罩。大型车辆隔位就坐。车辆配备免洗手消毒液,每日开展一次预防性消毒。按照活动场地停车位严格控制进场车辆数量,防止出现人车拥堵情况。有条件开窗的公共交通工具,温度适宜时,低速行驶或停驶期间应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

五、应急处置

(一)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应对措施

1.如体温达到或超过37.3℃人员,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工作,对其进行劝阻。

2.对违反规定,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者,疫情防控检查人员第一时间对其进行警告,并报警处理,如警告无效,转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如对现场疫情防控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冲击疫情防控检查,现场人员进行视频取证,安保配合现场民警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控制。

4. 如体温异常者,不服从疫情防控检查工作,安保人员协助医疗及疫情防控人员对其进行强制转运隔离区,同时上报组委会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和安全保障组。

5.任何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测及其他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热等症状情况处理

1.进入活动场地前发现发热等症状人员后,应用水银温度计再次检测,如仍发热,立即做好个人防护,送临时隔离场所进行初步排查,如仍不能排除,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排查诊断。自行健康监测发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肌痛和腹泻症状等的,立即报相关主管部门和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就医排查。未排除相关传染病之前,不得进入活动场地,同行密切接触者也暂不进入活动场地。

2.活动期间,参会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肌痛和腹泻症状等相关症状者,立即安排隔离救治,及时采集标本检测,并对同一活动场所、同车及其他情况密切接触者就近临时隔离,不得擅自行动。

(三)发现确诊病例情况处理

参会人员中一旦发现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活动立即停止。同时按照国家、重庆市相关要求,做好病例转诊救治工作,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对同一活动场所、同车及其他情况密切接触者统一隔离医学观察,做好环境消毒工作。

六、职责分工

(一)活动主办单位负责疫情防控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三)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所属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活动及接待酒店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活动承办单位牵头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五)活动场所提供单位负责活动场地疫情防控的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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