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公示(2025.4.27-2025.4.30)
日期:2025-04-30
北碚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公示(2025.4.27-2025.4.30)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专业类别主类 案件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文号或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1 重庆市北碚区缙云新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福善路59号 谢维 放射诊疗 重庆市北碚区缙云新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放射性设备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状态检测案 1、《放射诊疗许可证》未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2、放射性设备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状态检测;3、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未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测。 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予以行政处罚。 碚卫放罚〔2025〕2号 2025.04.27 警告并罚款6050元
2 重庆市北碚区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市北碚区第二人民医院) 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歇马支路21号 易自力 放射诊疗 重庆市北碚区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市北碚区第二人民医院)放射性设备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状态检测案 1、放射性设备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像设备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状态检测;2、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像设备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未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测。 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予以行政处罚。 碚卫放罚〔2025〕3号 2025.04.27 警告并罚款6050元
3 北碚区朗庭酒店 重庆市北碚区光荣村213号第二楼至第七楼 余哲万 公共场所卫生 北碚区朗庭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曾红梅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曾红梅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裁量基准编码:GC011A)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罚款。 碚卫公罚告〔2025〕5号 2025.04.30 警告、罚款
500.00
4 北碚区朗庭酒店 重庆市北碚区光荣村213号第二楼至第七楼 余哲万 公共场所卫生 北碚区朗庭酒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 1、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布草、口杯,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碚卫公罚告〔2025〕6号 2025.04.30 警告、罚款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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