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医疗机构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渝碚医保处字〔2025〕第14号 | 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医院 | 1.未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 2.超标准收费 |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和第六项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裁量细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医院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费用共计1852.73元,并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1852.73元。 |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 20250606 |
渝碚医保处字〔2025〕第15号 | 重庆二周堂诊所有限公司 | 未按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 |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裁量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10000.00元。 |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 20250605 |
渝碚医保处字〔2025〕第16号 | 重庆荆康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北碚天溪路诊所 | 未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 |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裁量细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退回造成损失的职工医保基金104.06元,并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104.06元。 |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 20250605 |
渝碚医保处字〔2025〕第17号 | 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中心卫生院 | 未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 |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裁量细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医院退回造成损失的居民医保基金300.00元,并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300.00元。 |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 20250605 |
渝碚医保处字〔2025〕第18号 | 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未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 |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裁量细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医院退回造成损失的居民医保基金229.50元,并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229.50元。 |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 20250605 |
渝碚医保处字〔2025〕第19号 | 重庆市北碚区朝阳街道天津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 未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 |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裁量细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医院退回造成损失的居民医保基金116.43元、医疗救助基金8.94元,并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125.37元。 |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 20250605 |
渝碚医保处字〔2025〕第20号 | 重庆市北碚区静观医院 | 未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 |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裁量细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医院退回造成损失的居民医保基金298.37元,并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298.37元。 |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 2025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