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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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碚区药品交易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碚医保发〔20226

 

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北碚区药品交易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碚区药品交易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釆购工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0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促进药品交易采购主体公平有序竞争。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采购程序规范、 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

坚持全流程监管,做到确保质量、确保供应、确保使用、确保回款,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北碚区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及驻渝部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加。

三、职责分工

(一) 区医保局负责全区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管理、考核、信息采集和上报。公立医疗机构所有药品采购纳入统一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及中药饮片按相关规定管理);有带量采购任务的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施带量采购纳入统一监管。

(二)各医疗机构确定本单位的药品配备目录、药品配送企业、开展药品议价、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下达订单、收货、收票、付款。

(三)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及管理由所在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

四、药品采购方式

(一) 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采购药品,严禁线下釆购(备案采购除外)。村卫生室的药品采购,由所在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代采。

(二)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及中药饮片,按国家和重庆市规定进行采购。

(三) 临床必需、未在平台挂网且挂网药品无替代的药品,公立医疗机构应实行网上备案采购。

(四)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带量采购任务品种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采购。逐步推进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全部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釆购。

五、药品采购流程

(一)带量采购药品采购流程

1.医疗机构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历史采购量、预采购量。区医保局审核后上报市医疗保障局。各医疗机构报送的预采购量作为国家或重庆市带量采购价格谈判的重要依据,作为带量采购任务量的基础数据。

2.国家或重庆市带量采购品种中选结果公布后,按市医疗保障局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前期报送的预采购量,区医保局下达各医疗机构带量采购任务。

3.根据全市统一要求,区医保局与各医疗机构签订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使用协议,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4.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电子交易合同,药品配送企业应在药品生产企业选定的药品配送企业中择优确定。

5.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下达订单。

6.药品送达后,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收货验收公立医疗机构还应查验“两票制”票据,验收合格的,及时在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确认收货”。

7.医疗机构及时进入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发票管理”模块,查询带量采购发票挂网信息,与收到的纸质发票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的,应及时进行“确认收票”;发票挂网信息与纸质发票不一致的,或未收到纸质发票的,应及时拒绝收票。原则上药品配送企业应做到票货同行,确实有困难的,应在收货确认1周内送达纸质发票。

8.医疗机构必须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采购任务量、使用量。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品种,也可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原则上非中选品种采购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采购量。

(二)非带量采购药品采购流程

1.医疗机构在本单位确定的药品配备目录中选择拟采购的品种

2.非带量采购药品采购流程参照带量采购药品采购流程。

六、药品配备目录遴选(含新增、调出)

(一)由医疗机构自行遴选本单位药品配备目录。可医疗机构或医共体独立开展,也可多个医疗机构或医共体联合开展。遴选结果报区医保局和卫生健康委。

(二)遴选结果以表格形式报送至指定邮箱,应包括:类别(遴选、新增、调出)、药交所产品标识、国家医保编码、药品通用名、包装规格、剂型、生产企业、计价单位、挂牌价、医保支付标准、釆购价等内容。

(三) 药品配备目录遴选周期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四) 各公立医疗机构在确定药品配备目录时,应坚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优先的原则。每批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确定后,根据实际情况,将中选品种直接纳入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直接纳入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目录。

(五)各公立医疗机构在确定药品配备目录时,应坚持以基本药物为主体,基本药物配备及临床使用比例应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

(六)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与原研药同时纳入药品配备目录,充分进行价格谈判,优先选择性价比更的药品。

(七) 在本市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严重”的医药企业,其涉案药品不得纳入各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配备目录;在本市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其所有药品不得纳入各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配备目录。若拟采购涉事医药企业药品确为临床必需,医疗机构应审慎选择。

七、药品议价

(一) 药品配备目录遴选时,或药品价格调整后,应开展议价工作。其中,国家谈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市级定点采购药品,按已确定的价格直接采购,不再次议价。

(二) 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议价的品种外,医疗机构可自主议价。议价方式可采取线上议价、线下议价、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三)医疗机构自主议价药品的成交价不得高于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挂网价。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价格不得高于同品规国家谈判药品价格。除集中带量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以外的短缺药品,由企业自主报价,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四)必要时,区医保局可根据医疗机构申请开展集中议价。

八、药品货款结算

(一) 药品货款由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结算平台与药品配送企业直接结算。

(二) 医疗机构带量采购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 医疗机构非带量采购货款结清时间由药品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按协议规定执行。

九、药品销售价格

(一) 公立医疗机构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加价销售(中药饮片除外)。

(二) 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采购考核

(一)考核指标

包括重点指标、参考指标、其他考核指标。重点指标为必须考核指标,参考指标根据每次考核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他考核指 标根据相关要求另行确定。

1.重点指标

1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任务量完成率。考核标准: 任务医疗机构完成率≥100%,非任务医疗机构不考核。

2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货款结算情况。考核标准:所有医疗机构带量采购药品,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次月底。

3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率。考核标准: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控制在预警线(5%)以内,非公立医疗机构不考核。

4非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线上采购率。考核标准:公立医疗机构线上采购率100%非公立医疗机构不考核。

2.参考指标:非带量采购药品货款结算情况。考核标准: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非带量采购药品,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双方协议约定时间。

3.其他考核指标: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区委、区政府相关要求另行确定。

(二)医疗机构考核结果运用

药品交易采购考核结果纳入全区医疗保障协议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内容、总额预算考核指标体系、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内容。

十一、药品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

(一)完成带量采购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

(二) 药品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金额,在每批次带量采购期满后,按市医疗保障局要求进行核定。

十二、严格管理,廉洁自律

(一)医疗机构在药品交易采购中,必须按时完成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任务,不得以费用控制等为由影响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

(二) 医疗机构在药品交易采购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生产配送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性条款限制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的配送权;不得限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生产配送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生产配 送企业优惠政策。

(三) 医疗机构应加强行风建设,建立健全本单位药品交易采购各项制度,完善操作流程,切实做好药品交易采购中的纪检监察工作,严防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

十三、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遇国家、重庆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此前我区药品交易釆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十四、本办法由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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