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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
三是严格规范处分的程序以及对处分决定的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建立贯穿处分工作全过程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
四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