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第七条规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设立或者明确内部审计机构:
(一)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二)设立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机构;
(三)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
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机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机构。
单位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合署办公的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