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条例》对被审计单位的配合义务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一是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重庆市审计条例》也详细列举了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内容。
二是不得拒绝审计机关检查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以及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
三是应当通过接口调用、批量数据使用或者其他安全可靠的方式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
四是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是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落实提出的审计建议,将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
同时,在审计机关就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调查,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