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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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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建筑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建筑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23〕10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 《北碚区建筑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碚区建筑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碚区建筑管辖区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装饰及配套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参建单位和用工主体。本办法中用工主体是指建筑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包括承包总包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自然人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本办法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二章 源头预防 第三条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负责建立农民工花名册(附件1)、办理农民工工资卡、考勤记录(附件2)、进出场登记、编制和核对工资支付表(附件3)、编制和公示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附件4)、协调处理劳资纠纷等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做好农民工管理及工资支付工作,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会同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及时处理等工作。第四条 用工主体应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严禁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鼓励总包单位直接使用自有工人队伍或劳务班组,如项目有分包单位的,由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工资由用工主体负责依法支付。第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总包单位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保险合同比照办理。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一)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亿元、且不超过5亿元的,存储200万元;(二)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5亿元、且不超过10亿元的,存储300万元;(三)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0亿元、且不超过20亿元的,存储500万元;(四)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20亿元的,存储800万元;(五)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总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且前两个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合同金额合计超过5000万元的,从第3个新开工工程起,存储比例下浮至1%,并且累计存储金额不超过设定的最高上限数。如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其多个工程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在该地区内可以互相调剂使用。经返还后,剩余在建工程存储金额应按照本条款动态调整。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同)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60%的存储比例;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同)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6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第六条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5)。开户银行可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备选名单(附件6)中自主选择。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总包单位有2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督促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附件7)并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和班组长签字、专业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审查盖章后交委托银行发放工资。受托银行凭总包单位提供的完整工资表发放工资至农民工个人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受托银行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书面报告区人力社保局和区住房城乡建委。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用工主体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及支付凭证等用工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月确认总包单位已完工产值,并以不低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作为当月人工费用(道路工程15%、隧道工程20%、桥梁工程15%,施工许可范围内包含道路、隧道、桥梁等及两种以上类型的市政工程为15%,机电安装工程15%),单独拨付至总包单位的工资专用账户(若人工费数额大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拨付)。园城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落实。第九条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项目当月实际进度产值进行确认,并签署产值确认书。第十条 专用账户资金仅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30日,并向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8)。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应当在收到总包单位撤销专用账户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反馈该项目是否存在正在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于不存在正在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撤销申请,开户银行凭项目终止发放农民工工资申请表(附件9)按程序取消账户特殊标识,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专用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章 动态监管 第十二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督促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入场登记、对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在受托银行为农民工办理工资银行卡、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表等信息。发现欠薪隐患,及时报告区建筑领域清欠协调小组。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拨付农民工工资款项的,区住房城乡建委责令限期整改;建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区住房城乡建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各园城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引导农民工积极向区人力社保局投诉,由区人力社保局依法处理,并纳入清欠不良行为记录。第十四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表、工资公示表等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第十五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总包单位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总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明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明示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第十六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依托区人力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窗口和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站,建立“全天候、全覆盖、全领域”的欠薪信息收集机制,并将欠薪信息在清欠相关单位间共享,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区联动处理”。第十七条 属地园城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人力社保局、区信访办、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分局等部门配合,共同协调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经共同协调仍无果的拖欠案件,报请区职工工资清欠工作组研究,由属地园城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导农民工积极向区人力社保局投诉,区人力社保局依法书面责令限期支付,或引导农民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区人力社保局对涉嫌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或欠薪逃匿等行为及时依法立案调查,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区公安分局。 第四章 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区住房城乡建委、受托银行负责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用工主体瞒报、虚报、漏报、拒报工资表或不履行相应职责,造成工资拖欠的,由区人力社保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区信访办、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研究确认拖欠责任,并由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将其纳入清欠不良行为记录。第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受托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第二十条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职能职责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园城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人力社保局统筹、相关区级部门配合的建筑领域清欠工作机制。各园城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辖区内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各自辖区的欠薪隐患的排查、化解和与其相关的稳定工作,负责根据项目进度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将工资款项拨付至专用账户。区国资委负责督促区级国有公司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牵头区级国有公司欠薪隐患排查、化解和与其相关的稳定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经协调无法解决且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收集、整理基础材料后,做好司法移送相关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筑市场秩序,推行企业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督办解决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负责督促总包单位设立劳资专管员。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依法处置在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过程中出现的治安违法及刑事犯罪行为。区信访办负责督导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案件办理,牵头协调处理因欠薪引发的集访事件。区财政局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将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信息归集到联合征信系统。区金融发展中心协调受托银行负责专用账户的全程监管及按照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建筑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9〕66号)同时废止。若上级单位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 农民工花名册(参考文本) 2. 农民工考勤表(参考文本) 3. 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参考文本) 4. 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参考文本) 5.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备选名单 6.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参考文本) 7. 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8.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参考文本) 9. 项目终止发放农民工工资申请表 10.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流程 11.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流程 附件1年 月农民工花名册项目名称 班组名称 劳务公司(专业承包): 时间: 年 月 日序号姓 名工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联系电话进场时间确认签字备注1 2 3 4 5 6 7 8 9 10 注:1、确认签字后即表示农民工认可信息属实;2、以上情况属实,签字人愿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3、如加盖项目章,需出具该项目章与公章同等效力的授权书。 班组长(签字盖手印): 劳资专管员(签字盖手印): 劳务公司/专业承包(公章):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附件2年 月农民工考勤表 项目名称 班组名称 劳务公司(专业承包): 时间: 年 月 日序号姓 名工种时间出勤统计合计签字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 1 上午 下午 2 上午 下午 3 上午 下午 4 上午 下午 5 上午 下午 考勤人: 注: 出勤:√ 休息 :△ 请假:▽ 出差:○ 旷工:× 注:1、确认签字后即表示农民工认可信息属实;2、以上情况属实,签字人愿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3、如加盖项目章,需出具该项目章与公章同等效力的授权书。 班组长(签字盖手印): 劳资专管员(签字盖手印): 劳务公司/专业承包(公章):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附件3年 月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项目名称 班组名称 劳务公司(专业承包): 时间: 年 月 日序号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联系电话用工时间应发工资应扣工资实发工资确认签字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注:1、确认签字后即表示农民工认可信息属实;2、以上情况属实,签字人愿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3、如加盖项目章,需出具该项目章与公章同等效力的授权书。班组长(签字盖手印): 劳资专管员(签字盖手印): 劳务公司/专业承包(公章):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附件4 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全体工友:我公司于 年 月 日,通过专用账户银行代发方式,将你们在 项目,截止 年 月 日结算的工资款发放至你们的工资卡账户上,请查收。此次打卡工资款总金额 元(大写: )。本次工资发放名单如下,如有工资未到帐,请及时向本公司项目部投诉反映。××(总包单位)劳 资 员姓名: 联系电话:××(分包单位)劳 资 员姓名: 联系电话:具体名单如下:序号工种已发工资工人姓名本次工资核算截止日期备注1 2 3 4 5 6 7 8 特别说明:1.在本名单中如有不属于本班组工人的,请各位工友向项目部或北碚区建筑领域清欠协调小组投诉(电话:60303272),避免有人冒领你们的工资。2.本公示名单须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印章。 附件5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包单位):丙方(开户银行): 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 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等职责。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专用账户开立及管理第一条 乙方须按《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在丙方处开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不得擅自动用专用账户资金。账户名称: ,账号: 。第二条 专用账户存续期间,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第三条 甲方、乙方授权丙方将专用账户基本信息、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于实际业务发生后按照要求实时向相关平台上传数据。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第四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开立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每月将专用账户对账单报甲方、乙方,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电子邮件: 。(三)依法将专用账户基本信息、专用账户进出账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于实际业务发生后同步或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实时向相关平台上传数据。(四)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丙方在1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五)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不得借机向总包单位或农民工搭售或推销金融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免费为农民工办理,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工资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第五条 丙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专用账户设立之日起至该专户撤销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第六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施工许可、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开工手续等可佐证项目名称的材料(任意一种即可),并按月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材料。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第七条 甲方应按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划入专用账户,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甲方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时,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第八条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乙方负责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材料按丙方通用代发格式报丙方,由丙方从专用账户(在人工费用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支付表、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第九条 专用账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丙方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五章 专用账户的撤销第十条 丙方在收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出具的该项目不存在正在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证明,且乙方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由丙方划至乙方账户,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 第六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专用账户撤销后该协议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第十二条 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八章 其 他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第十五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备选名单序号银行名称1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2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3交通银行重庆分行4中国银行重庆分行5华夏银行重庆分行6招商银行重庆分行7重庆农村商业银行8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9重庆三峡银行10中信银行重庆分行11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12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13兴业银行重庆分行14重庆银行15恒丰银行重庆分行16浦发银行重庆分行17平安银行重庆分行18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分行19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20成都银行重庆分行21浙商银行重庆分行 附件7劳动合同甲方(公司):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1、乙方承接甲方项目的 作业,施工部位为 ,施工内容为 ,具体工种为 。2、乙方的报酬按照 □计时 / □计件 计算,具体单价: 。3、工作报酬支付方式: 。4、作业质量标准: 。5、施工工期要求: 。6、文明施工要求: 。7、安全事故约定: 。8、关于加班的约定: 。9、违约责任: 。10、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甲方(公司):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参考文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我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包 项目的施工任务,于 年 月 日在银行依法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户名: ;账号: 。现该项目工程完工(总包单位发生变更、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我单位承诺,该项目施工以来,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所有农民工工资均已按时足额支付到位,未有正在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未有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如有违反承诺的情形,我单位愿意接受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附件: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情况(照片) 联系人: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9项目终止发放农民工工资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申请项目名 称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名称 工资专用账户名 称 监管账号 工资专用账户内项目对应名称 项目资金余额万元工资保证金信息农民工工资保 证 金万元申请事项 本项目已于 年 月 日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我单位已全部结清农民工工资,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承诺今后该项目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经核实属我方责任的,我方将第一时间解决,并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现申请如下事项:1. 转出工资专户结余资金,金额 万元。2. 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附保证金缴费收据复印件)。3. 自 年 月起,不再填报工资专户管理系统工资支付表。4. 自 年 月起,终止合同履约诚信评价。 申请单位:(盖章)年 月 日监理单位意 见 (盖章)年 月 日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0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流程 附件11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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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
12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北碚府发〔2023〕7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认真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清理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北碚府发〔2018〕53号)等5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5件)
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北碚府发〔2018〕53号)
二、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9〕78号)
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9〕104号)
四、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9〕143号)
五、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提升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2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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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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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碚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北碚府发〔2023〕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北碚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碚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市残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北碚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第三条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自愿、就近、就便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第四条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机构、救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第五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第三章 总体目标
第六条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章 康复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康复救助年龄计算节点为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救助对象和条件如下:
(一)0-7岁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救助对象和条件:
1.北碚区户籍或持北碚区居住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诊断明确(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二)8-14岁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救助对象和条件:
1.北碚区户籍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包含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散居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返贫致贫人员家庭的残疾儿童。
4.经评估具备康复指征,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三)8—18岁手术救助对象和条件:
1.北碚区户籍的听力、肢体残疾儿童(少年)。
2.经评估符合手术适应指征,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第五章 康复救助内容、标准和经费使用范围
第八条 根据残疾儿童个体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康复救助。康复服务规范参照国家、市级有关要求执行。辅助器具适配可采取免费适配或货币化补贴,免费适配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货币化补贴标准由区残联参照市级补助另行制定。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救助、助听器适配由重庆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一)手术
1.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提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一次性救助。免费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手术补助标准为12000元/人,包括术前检查(复筛)、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含开机)等;术后一年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
2.肢体矫治手术
为先天性关节畸形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脱位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肢体残疾儿童(少年)提供矫治手术救助,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年,包括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矫形器适配费等。
(二)辅助器具适配
1.视力残疾儿童
为视力残疾儿童适配盲杖、盲文写字板和笔、放大镜、助视器等辅助器具。
2.肢体残疾儿童
为经评估需适配假肢、矫形器的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踝足矫形器、矫形鞋,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年;适配大(小)腿假肢、膝踝足矫形器、脊柱矫形器等,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年。为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儿童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在不超过年度补助限额的情况下,肢体残疾儿童监护人可根据自身需求确定假肢、矫形器申请频次。假肢、矫形器补助费用,零部件及材料费不低于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不超过40%。
3.听力残疾儿童
为经评估符合助听器佩戴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适配2台助听器(含适配服务、耳模制作、电池购置及调试服务费)。
(三)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
为低视力儿童提供视觉基本技能训练,补助标准为0—7岁10000元/人·年,8—14岁5000元/人·年,每月补助标准限额1000元/人,每日补助标准限额200元/人。
为盲童提供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补助标准为0—7岁5000元/人·年,8—14岁3000元/人·年,每月补助标准限额1000元/人,每日补助标准限额200元/人,最多可申请3年救助。
视力残疾儿童在定点服务机构训练时间不低于1小时/次,费用结算标准不超过100元/小时。进入普校就读的视力残疾儿童凭入学证明可申请将每日补助标准调整为300元/人,每月及每年康复训练补助标准限额不变。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等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0—7岁20000元/人·年,8—14岁10000元/人·年。每月(日)补助标准限额、费用结算标准等要求按照《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对于北碚区户籍、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经申请后按照我区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300元。
第十条 根据评估结果及实际需要,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康复训练救助类别。一个救助年度内,接受康复训练救助的残疾儿童最多可申请更换一次定点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对在残联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北碚籍残疾儿童,经申请每年给予2000元的生活、交通等补助。
第六章 康复救助流程
第十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按照救助对象和条件要求,持相关申请材料向区残联提出书面或网上申请(需线下邮寄书面申请资料)。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由重庆市残疾等级评定机构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并明确建议康复内容。其中,申请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的诊断评估机构须为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申请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救助的诊断评估机构须为人工耳蜗定点手术医院。原则上,医学诊断证明书2年内有效。
(二)审核。区残联应安排专人受理申请并在7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按照自愿、就近就便的原则,自主选择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向残疾儿童监护人反馈。必要时,区残联可进一步组织评估,依据相关专家或医疗机构评估意见明确审核意见。对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救助对象的申请,由区残联与同级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三)救助。审核通过后,残疾儿童监护人于申请审批表盖章或网上申请通过30日内到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救助,超过期限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署康复救助协议或告知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四)结算。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救助的费用,由定点康复机构向区残联提交《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等相关资料,经区残联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原则上,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救助结算时间不超过救助后1个月;康复训练救助结算可按季度进行结算,为加大对定点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还可采取先预付、年底再结算方式。
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范围或者其他救助项目的,应先行报销、救助后,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据实结算。实际产生的康复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补助;高于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受异地康复的,应当在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系统可选择的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补助费用结算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区残联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入户走访、电话宣传等形式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宣传讲解;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督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围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条件、标准、流程等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知晓政策并自愿申请康复救助。
第七章 康复救助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认定、管理与监督等按照《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严格落实准入、监管、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区残联及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培育和扶持,积极支持教育、儿童福利、医疗、民办非企业等各类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 区残联及财政、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乡村振兴、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区教委要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教育康复的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培养。
区民政局要做好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和基本生活救助;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协调社会力量捐助残疾儿童康复;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区医保局要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管理、监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纳入城乡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工作,加强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转介、效果评估、残疾预防、康复知识宣传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康复机构涉企信息的归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依法对归集到的可公示信息进行公示。
区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要协助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和返贫致贫人员家庭的认定工作。
区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服务作用;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康复需求、康复救助情况,及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数据录入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完善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到“一人一档”。
第十七条 区残联、民政、卫生健康、乡村振兴、医保等部门要做好政府其他救助政策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强残疾儿童数据比对和共享工作。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除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外,区残联应根据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区财政局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做好兜底保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碚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北碚府发〔2019〕 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 年度)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残疾类别
□视力□言语£听力□肢体□智力□精神(孤独症) (多重残疾可多选)
残疾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未定级
家庭住址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家庭经济状况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残疾孤儿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残疾儿童
□其他家庭
户口
类别
□农业户
□非农业户
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医疗救助
£享受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
康复救助项目
1、手术:□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肢体矫治手术
2、辅助器具:□助视器 □假肢、矫形器 □儿童轮椅、助行器等
□人工耳蜗 □助听器
3、基本康复训练:□视觉技能训练 £定向行走训练 □听力语言训练
□脑瘫康复训练 □智力康复训练 □孤独症康复训练
4、其他:
定点康复机构
补贴方式
□免费 □定额补助(金额: )
残疾人或监护人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区残联
审批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区残联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此表一式两份,由区残联审批,区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各留存一份。
2.“康复救助项目”栏由区残联依据诊断证明和救助内容填写。
附件2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表
( 年度)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家庭住址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康复救助项目
康复救助
起止时间
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情况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元
£大病保险: 元
£医疗救助: 元
£其他救助: 元
合计: 元
申请结算金额
元
总金额
元
残疾儿童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定点康复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康复救助项目按本办法确定康复救助项目填写;2. 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经费只填写在定点康复机构产生的与康复救助项目相同的费用,同时需附报报销凭据;3. 总金额为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产生的合计费用;4. 总金额与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经费之差高于康复救助标准,申请结算金额按核定标准填写;总金额与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经费之差低于康复救助标准,申请结算金额据实填写。
附件3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汇总表
(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序号
受助儿童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受助项目
定点康复
机构名称
受助起止
时间
监护人
姓名
与儿童
关系
联系电话
备注:受助项目按本实施办法救助项目填写。
填表人: 填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