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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碚府复〔2021〕4号
日期:2021-04-20

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碚府复〔20214

申请人:**,男,汉族,1950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重庆市北碚区**街道****

被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所: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555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德仲,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韩欢欢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颜润义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20211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北碚规资依复2021*,以下简称《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202127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表述不清楚,申请人于2021222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征收重庆市北碚区**街道***社集体土地后,土地补偿费的80%划拨到北碚区劳动保障部门用于统筹办理社会保险和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划拨数额凭证

申请人称:

2021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征收重庆市北碚区**街道***集体土地后,土地补偿费的80%划拨到北碚区劳动保障部门用于统筹办理社会保险的划拨数额凭证,用于统筹办理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划拨数额凭证”,但被申请人答复为“为缴费总额……无你们申请的单独的……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财会记账只有总账无分类账不合符常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公开征收***社集体土地后,土地补偿费的80%划拨到北碚区劳动保障部门用于统筹办理社会保险和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划拨数额凭证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基于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进行回复的行政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依据充分,内容合法有效

本案中,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征收重庆市北碚区**街道***社集体土地后土地补偿费的80%划拨到北碚区劳动保障部门用于统筹办理社会保险的划拨数额凭证,用于统筹办理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划拨数额凭证”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查阅了涉及**街道***社集体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及所对应的《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通知书》和《税收通用缴款通知书》,同时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36号)第二条及附件5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的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发送给其的《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通知书》为应缴费总额,未区分土地补偿费80%部分的数额,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据此,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依据充分,合法有效。

三、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116日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1127日作出《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基于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依据充分,内容合法有效,告知行为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北碚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街道***社的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第八支队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碚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碚区实施城市规划征收土地的批复》(渝府地〔201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碚区实施城市规划征收土地的批复》(渝府地〔2012****号)批准征收。2013年,被申请人(原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根据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的《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通知书》缴纳了相应社会保险。

202012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征收重庆市北碚区**街道**社集体土地后,土地补偿费的80%划拨到北碚区劳动保障部门用于统筹办理社会保险的划拨数额凭证,用于统筹办理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划拨数额凭证”信息,要求信息公开方式为书面加盖公章。申请以邮寄方式寄出。202116日,被申请人签收邮件。

2021127日,被申请人以《答复书》的形式答复申请人:经查,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36号)第二条及附件5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的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发送给其的《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通知书》为应缴费总额,未区分土地补偿费80%部分的数额,故被申请人无申请人申请的单独的划拨土地补偿费80%到北碚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凭证,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答复书》于当日寄送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14549107****EMS快递单及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打印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北碚规资依复2021*)、104588455****EMS快递单及邮件查询系统打印页《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第八支队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碚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碚区实施城市规划征收土地的批复》(渝府地〔201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碚区实施城市规划征收土地的批复》(渝府地〔2012****号)、《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计划通知书》(6份)、《北碚区地方税务局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通知书》(地税通2013*号、*号、*号、*号、*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037****037****037****037****)、中国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36)、被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在涉及**街道**社的4个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批文包含有该街道其他社以及其他街道的征地信息,未将*街道**社单独批复,因此在北碚区地方税务局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6通知以及被申请人(原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的银行缴款凭证中,也未单独区分复兴街道太山村八社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数额。被申请人据此作出被申请人无申请人申请的单独的划拨土地补偿费80%到北碚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凭证,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之规定,被申请人在202116日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127日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于当日寄送,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合法,答复形式并无不当。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127日作出《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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