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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认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109009298157H/2021-00136
  • 发文字号
  • 北碚民发〔2020〕75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0〕19号)文件。为贯彻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特对有关事项认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低保“单人户”的认定

(一)人员认定。符合渝民发〔2020〕1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家庭成员均可从原家庭中分户出来单独享受低保,包括夫妻分户,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分户,成年子女与父母分户等情况。

(二)收入认定。“单人户”家庭人均收入仍按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17〕33号)进行认定,需计算重病、重残人员所获得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对为照顾重病、重残人员影响正常务工、务农的其他家庭成员,可按照其为照护重病、重残人员影响正常劳动具体情况合理计算收入,不机械的按正常劳动力计算收入。

(三)重病、重残人员认定。重病人员指患有《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北碚卫健发〔2020〕94号)确定的33种疾病的人员;重残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四)保障标准认定。“单人户”自身有收入,且低于城乡低保标准,进行差额救助;“单人户”自身没有收入,进行全额救助;“单人户”自身有收入的,且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不纳入低保保障。

二、关于临时救助的认定

(一)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指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未纳入低保保障的失业人员。在对象认定过程中,要注意广泛调查,认真核实,救助有据。

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以申请之日为时间节点,申请之日前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的可申请临时救助。在区内居住的外地农民工,需提供3个月以上同期居住证明。未参加失业保险且连续6个月以上失业、临时救助不能解决其生活困难的困难群众,可申请低保。

(二)救助标准。按照《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补充通知》(北碚府办发〔2018〕143 号) “其他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一项给与疫情救助。

(三)救助程序。申请临时救助按照《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渝民发〔2015〕50号)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可先电话沟通民政局,经过同意可“先行救助”事后补齐相关资料。

(四)审批权限。受疫情影响申请临时救助审批权限按照《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补充通知》(北碚府办发〔2018〕143号)文件执行。

三、实施低保渐退制度人员条件的认定对因家庭成员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给予6个月的低保渐退期。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原有规定执行低保渐退。

附件:《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0〕19号)

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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