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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109009298157H/2021-00139
  • 发文字号
  • 碚民发〔2011〕4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1-01-09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街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精神,在全区建立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确保孤儿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是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的基础上,由市、区财政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城乡孤儿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按照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要准确界定孤儿身份,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城乡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后,不在重复享受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待遇。

二、执行时间

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对象和标准

发放对象: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发放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7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养老机构养育孤儿移送程序

按照《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规定:“在养老服务机构养育的孤儿,必须移送到就近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育的孤儿,由各镇街填报《养老服务机构养育孤儿移送审批表》(附件1)送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散居孤儿的监护人必须是孤儿的亲属,并经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附件2)。散居孤儿亲属或近亲属不愿担任孤儿监护人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移送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

1、监护人申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须由孤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孤儿监护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书》(附件3),并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4)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除提供孤儿的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等基础材料外,必须验证和复印一式两份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2、村(居)委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2人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孤儿身份。填写《入户调查孤儿情况记录》(附件5)一式二份,负责人在《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4)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镇(街)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居)委会初审合格的材料,召集纪检干部、民政办主任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并作好会审记录《镇(街道)初审会议记录》(附件6.),形成初审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审批。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符合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的,审批纳入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花名册》(附件7)和《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8)送区财政局,报市民政局备案。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对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经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镇(街)审核后,由区民政局派员入户核查,并在《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4)中说明核查情况,提出审批意见。对审批通过的孤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其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条,二十三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清办理宣告孤儿父母死亡(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院基本生活发放申审批手续。

五、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散居养育孤儿,由镇街统一为孤儿监护人办理银行卡(册),并将银行卡(册)发到户,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划拨到镇街财政所,由镇街财政所按月足额发放到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年满18周岁,除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及时提供学校证明)的孤儿外,从其18周岁生日的次月停发基本生活费。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期间,发现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从当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由镇街填报《孤儿基本生活费停发报批表》(附件11)。新产生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从区民政局审批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各镇(街)要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后,取消原享受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待遇。

六、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筹集

孤儿基本生活费在市级给予适当补助的基础上,差额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加大政策宣传

孤儿是社会上最困难,最弱小的群体,全社会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关爱。各镇(街)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要协调帮助孤儿监护人完善相关材料。要充分利用闭路电视、村社公示栏等宣传媒体,加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的宣传力度,要让全区人民群众,特别是边远山区的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做到不漏发和错发一名孤儿基本生活费,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在序开展。

(二)严格审批,强化工作督查

各镇(街)在孤儿申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进行审查,必须有的要件一定要齐全,对符合条件但手续暂不完善的,要督促监护人完善其手续。区民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将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督查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按政策执行,资金是否发放到位,督查出来的问题及时纠风。

(三)建全档案,做好信息管理

各镇(街)要按照工作要求,建立孤儿保障信息档案,由于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涉及孤儿隐私,在操作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做好相关保密工作。请各镇(街)于2011年1月25日前将2010年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及相关材料一同报区民政局审批。

附件:1、孤儿养育移送审批表(附件1)

2、孤儿监护人确认书(附件2)

3、孤儿监护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书(附件3)

4、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4)

5、入户调查孤儿情况记录(附件5)

6、镇(街道)初审会议记录(附件6)

7、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花名册(附件7)

8、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8)

9、重庆市北碚区孤儿档案(附件9)

10、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流程图(附件10)

11、孤儿基本生活费停发报批表

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2011年1月9日


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党政办公室  

2011年1月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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