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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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20〕105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9号),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原则,贯彻落实国家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建成2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2023年,托幼结合、以点带面的托育服务模式初步形成。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执行重庆市延长产假和护理假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婴幼儿父母相关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提供育儿假等积极措施,为父母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2.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3.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及照护指导、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4.加强婴幼儿的健康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提供婴幼儿的膳食营养和生长发育评估指导、预防接种、疾病预防等综合服务。

5.加强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开展优生优育健康教育,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开展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儿童残疾筛查、多种代谢性疾病筛查等服务项目,改善婴幼儿健康水平。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6.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区发展改革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与新区开发及旧城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在新建居住区按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各街镇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母婴室)的建设和改造。探索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老旧居住小区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7.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各街镇要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妇女儿童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进社区、进家庭、进托育机构。探索将社区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项目化运作。探索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公办民营、民办公助,鼓励个人和机构开设城市社区婴幼儿托育点,满足家庭就近托育服务需求。

(三)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8.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委编办或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委。

9.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2025年前要规划1-2所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开展示范创建评估活动,在中心城区培育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

10.支持提供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企业开发服务产品,提供多元化、精准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婴幼儿照护机构、普惠性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托村、社区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和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等普惠性服务。

11.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网络,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进行综合监管,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序发展。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2.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1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严格按国家、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规范、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依法逐步落实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四)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幼一体化服务。

14.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幼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鼓励和支持幼儿园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设置婴幼儿照护或托育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五)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15.支持用人单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如两江新区蔡家智慧新城、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西部科学城北碚片区和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保障。

16.加强政策支持。全区各单位各部门可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人才培养、综合奖补、多渠道融资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2025年前提供国有闲置房屋1-2处用于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建设。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享受社区家庭服务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可按税法规定扣除有关费用。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居民用水、用气价格。幼儿园设立托幼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支持。

17.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适当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18.加强队伍建设。鼓励区内职业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快培养相关专业人才。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区卫生健康委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区人力社保局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全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育婴员、保育员、母婴护理等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19.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发挥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作用。

20.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和服务类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婴幼儿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协商解决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进一步制定细化切实管用的配套措施,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区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二)强化部门协同。

建立部门间工作会商机制,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国资委、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指导和监管工作;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各街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形成部门分工合作和街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单位、家庭共同参与的格局,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区、街道(镇)、村(社区)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镇要配合各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区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情况。

 

附件: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作内容

具体任务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1

全面落实产假政策

执行重庆市延长产假和护理假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婴幼儿父母相关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提供育儿假等积极措施,为父母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区人力社保局

区卫生健康委、区总工会、区妇联

2

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区人力社保局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3

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

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及照护指导、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区卫生健康委

区教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划生育协会

4

加强婴幼儿的健康管理和服务

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提供婴幼儿的膳食营养和生长发育评估指导、预防接种、疾病预防等综合服务。

区卫生健康委

——

5

加强优生优育服务工作

开展优生优育健康教育,实施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开展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儿童残疾筛查、多种代谢性疾病筛查等服务项目,改善婴幼儿健康水平。

区卫生健康委

区妇联、区计划生育协会

6

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区发展改革委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与新区开发及旧城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在新建居住区按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

探索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老旧居住小区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财政局,各街镇

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各街镇

区住房城乡建委

7

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妇女儿童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进社区、进家庭、进托育机构。

各街镇

区卫生健康委、团区委、区妇联

探索将社区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项目化运作。

区财政局

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镇

探索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公办民营、民办公助,鼓励个人和机构开设城市社区婴幼儿托育点,满足家庭就近托育服务需求。

区卫生健康委

区财政局、区妇联,各街镇

8

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编办或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委。

区卫生健康委

区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9

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2025年前要规划1-2所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

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开展示范创建评估活动,在中心城区培育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

区卫生健康委

区教委、区财政局

10

支持提供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托村、社区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和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等普惠性服务。

区卫生健康委

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企业开发服务产品,提供多元化、精准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区卫生健康委

区市场监管局、区经济信息委

鼓励婴幼儿照护机构、普惠性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

区教委

区卫生健康委、区妇联

11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

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区应急局

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网络,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进行综合监管,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有序发展。

区卫生健康委

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教委

12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区卫生健康委

区教委

13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严格按国家、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规范、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区卫生健康委

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14

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幼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鼓励和支持幼儿园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设置婴幼儿照护或托育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区教委

 

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5

支持用人单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探索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如两江新区蔡家智慧新城、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西部科学城北碚片区和女职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区经济信息委

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教委、区总工会、区妇联

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区总工会

区卫生健康委、区教委、区妇联

16

加强政策支持

全区各单位各部门可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人才培养、综合奖补、多渠道融资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区卫生健康委

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镇街

2025年前要提供位于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的国有闲置房屋1-2处用于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建设。

区国资委

各园城

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享受社区家庭服务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可按税法规定扣除有关费用。

区税务局

区财政局

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居民用水、用气价格。

区发展改革委

——

幼儿园设立托幼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支持。

区教委

——

17

加强用地保障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适当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土储中心,各园城、街镇

18

加强队伍建设

鼓励区内职业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快培养相关专业人才。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全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育婴员、保育员、母婴护理等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区人力社保局

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

区卫生健康委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区卫生健康委

区人力社保局

19

加强信息支撑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发挥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作用。

区卫生健康委

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20

加强社会支持

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母婴室)的建设和改造,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和服务类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区城市管理局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各园城、街镇

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

区经济信息委

区市场监管局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