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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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北碚府发〔2022〕7号

 

为加强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守护碧水蓝天,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施家梁镇、童家溪镇、天生街道、朝阳街道、北温泉街道、龙凤桥街道、蔡家岗街道、歇马街道全区域;(二)东阳街道天府民居南社区、天府民居北社区、丹阳社区、大新社区、黄桷社区、大沱口社区、磨心坡社区;水土街道和欣家园社区、和悦家园社区、和润家园社区、和泽家园社区、万寿社区、万兴社区;复兴街道太山社区、龙门社区、和源社区、书院社区;(三)水土街道、复兴街道重庆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

二、禁放区域以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禁放区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八)森林等重点防火区域;(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四、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在本区非禁放区域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店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并有权劝阻或向我区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和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 68316110(区公安分局)。

八、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北碚府发〔2019〕7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