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城市管理局关于成立北碚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10900929827XD/2021-00147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城市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日期
  • 2021-01-08
  • 有效性
  • 有效

为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城市管理领域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成立北碚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重庆市北碚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成员多名。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区城市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副主任:区城市管理局党政办负责人

区城市管理局法制审批科负责人

成 员:区城市管理局各科室、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

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城市管理局法制审批科,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工作,区城市管理局法制审批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行政调解范围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局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市政管理部门调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机关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

三、工作职责

行政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全面指导下设办公室和涉及矛盾纠纷较多、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抓好工作的具体部署、督查落实,明确行政调解任务,落实责任到岗到人。

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范、流程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申请的受理登记,调解工作的协调开展,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归档和管理。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负责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各方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等。

四、行政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合法性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三)中立原则。行政调解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中立原则,不偏向矛盾纠纷任何一方。

(四)回避原则。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是争议纠纷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争议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五、行政调解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各单位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并将受理情况报备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情况特殊、复杂、敏感或不能确定是否应当受理的,应上报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决定。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调查。调解人员根据矛盾纠纷进行必要的调查,掌握案件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三)实施调解。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实施调解。实施调解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要坚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调解的方式和方法,多做疏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四)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达成调解的案件,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载明纠纷事由、调解经过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并做好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

(五)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人员和调解单位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成员所在单位要按照矛盾化解工作要求,落实矛盾纠纷化解首问责任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落实到人,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目标,强化落实。要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矛盾纠纷的发现能力、防范能力、化解能力。各成员所在单位要按照责任划分,妥善开展好行政调解工作,不得将应由本单位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推向社会,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

(三)畅通渠道,及时上报。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特殊、敏感、群体性矛盾纠纷要按照突发事件报送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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