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 115001090092980693/2022-00062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2-08-15
  • 发布日期
  • 2022-08-15
  • 有效性
  • 有效



字第〔2022〕16号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

当事人单位名称:重庆和平吉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姓名:廖长敏(13896087080)

当事人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96号12楼

  1.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重庆市北碚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数字切片扫描仪项目采购》(项目号:21A00293)的投标。你公司的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采用先进的线性扫描相机,非面阵相机的要求,属于虚假应标行为。

三、处理依据与处罚决定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取消你公司在该项目的中标资格;

2.处以采购金额(6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3000元;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4.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账号:3100028109024919602

开户行:工行重庆朝阳支行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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