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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医养结合中心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核定的请示》(渝九院文〔2026〕43号)收悉,为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入住老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66号)和《重庆市定价目录》(渝发改规范〔2021〕15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你院医养结合中心养老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基本养老服务收费
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包括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最高限价收费标准如下。
(一)床位费。根据休养老人选择的不同房型分别执行不同收费标准:三人间1800元/床位·月,双人间2800元/床位·月,单人间3500元/床位·月。
(二)护理费。按照休养老人能力评估结果和护理等级实行分级收费,护理费共五个等级,对应收费标准分别为:
1.自理(能力完好):900元/人·月;
2.介助(轻度失能):1200元/人·月;
3.介护一级(中度失能):2500元/人·月;
4.介护二级(重度失能):3400元/人·月;
5.介护三级(完全失能):4600元/人·月。
说明:1.以上为最高收费标准,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下浮。除床位费、护理费以外,不得另行收取其它基本养老服务费。
2.休养老人能力等级与护理等级未能对应时,按实际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价格执行。
二、其它服务收费
(一)伙食费实行代收费,收费标准按照非营利原则由你院自主确定,标准制定或调整前需提前向区民政局备案。伙食费帐目应单独核算、定期公示。
(二)为满足休养老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而提供的个性化特需服务收费按照自愿、非强制的原则,由休养老人自主选择,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你院自主确定。
(三)养老服务之外的医疗、康复等费用按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
三、服务质量标准
对休养老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评估,根据评估报告结论确定相应的护理等级。自理、介助、介护的服务质量按照《养老机构自理老人服务规范》(DB50/T1124-2021)、《养老机构介助老人服务规范》(DB50/T1123-2021)、《养老机构老年人介护服务规范》(DB50/T590-2015)三项重庆市地方标准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提供服务和收费前,应与休养老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未按协议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二)原则上按月收取,特殊情况可以预收,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入院当月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
(三)你院应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缴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发展改革、民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四)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试行期满前1个月向我委申报正式收费标准。
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