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北碚区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7567B/2020-00152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公安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有效性
  • 有效
北碚区公安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1 旅馆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治安部门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一般检查
2 旅馆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治安部门 旅馆业工作人员对住宿旅客不按规定登记的;旅馆工作人员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一般检查
3 印章业 《印章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治安部门 非法制作、使用印章的处罚 一般检查
4 印章业 《印章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治安部门 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处罚 一般检查
5 印章业 《印章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治安部门 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处罚 一般检查
6 印章业 《印章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治安部门 未查对准刻证明或履行登记手续的处罚 一般检查
7 典当业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治安部门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一般检查
8 典当业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治安部门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检查
9 典当业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治安部门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一般检查
10 典当业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治安部门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一般检查
11 典当业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治安部门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一般检查
12 典当业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治安部门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罚。
一般检查
13 典当业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治安部门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一般检查
14 娱乐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六章  治安监督检查 治安部门 场所安全及黄、赌情况 公开与秘密
15 场站安全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13条第2款 治安支队 人防、物防、技防 实地查看
16 娱乐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六章  治安监督检查 治安支队 场所安全及黄、赌情况 公开与秘密
17 民爆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4条第2款 治安支队 民爆物品存储、运输 实地检查
18 保安服务活动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36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35条 治安支队 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实地公开检查
19 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禁毒支队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一般检查
20 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禁毒支队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一般检查
21 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禁毒支队 对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将许可证、备案证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的,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的;易制毒物品包装与使用说明书不相符;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一般检查
22 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禁毒支队 运输的物品与运输许可证,备案证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罚。 一般检查
23 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禁毒支队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一般检查
2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网安支队 见检查依据法规的具体规定。 一般检查
25 公共上网服务场所(非经营性)信息网络安全检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网安支队 见检查依据的法规的具体规定。 一般检查
26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信息网络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网安支队 见检查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一般检查
27 区级治安保卫 重点单位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三条 内保支队 对本辖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突出问题。 一般检查
28 区级治安保卫 重点单位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内保支队 检查重点单位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一般检查
29 区级治安保卫 重点单位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十六条 内保支队 对违反《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整改。 一般检查
30 区级治安保卫 重点单位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十九条 内保支队 对单位违反《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存在的治安隐患未逾期整改完毕,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按《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规定对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进行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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