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员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第二期)
日期:2026-01-22

下列人员因涉嫌交通违法行为被我支队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后,未按要求在十五日内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现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告告知,被处罚人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农业银行重庆分行、交通银行重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68316092

联系地址:卢作孚路279号北碚区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执法大厅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附件:人员名单

公告时间:2026121

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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