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办理李某然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案件过程中,发现诈骗分子骗取受害人的手机银行APP登陆密码和取款密码后,安排李某然、吴某浩等人登陆ATM机后取出受害人的被骗资金,现依法扣押涉案资金现金18000元。
我局在办理田某龄、甘某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案件过程中,发现诈骗分子让受害人向指定账户转账受骗资金,后安排田某龄、甘某宁等人操作转账或者取出现金,现依法接收无主资金10000元。
上述财物系本案被害人未领取的财物。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望上述资金合法所有人于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财产合法证明材料、身份证明等前来我局认领,现予以公告。(款项来源时间地点见附件)
公告期限:2026年6月15日至2026年12月15日。
联系方式:姜警官,19802750851
联系地址:北碚区将军路666号(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刑侦支队)
附件:款项来源时间和地点
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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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来源时间和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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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然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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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银行 |
取款时间 |
取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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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重庆高新分行 |
2025年8月22日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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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北碚城南支行 |
2025年8月22日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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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北碚城南支行 |
2025年8月22日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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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北碚城南支行 |
2025年8月22日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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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北碚城南支行 |
2025年8月22日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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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北碚城南支行 |
2025年8月22日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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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龄、甘某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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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账户卡号 |
转账时间 |
取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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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89*********2197 |
2025年3月15日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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