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节选:学籍异动)
日期:2021-11-30

重庆市北碚区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节选)

                              学籍异动

第一条转学

(一)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因家庭居住地发生变化,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流动人口务工地发生跨区(县)变化的,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法定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出国留学;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

(二)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经转入、转出学校签章同意并存纸质档。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依次经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转学流程。

(三)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四)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转接。

(五)转学只能在同年级之间进行。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如确因特殊原因(如跨省回原籍)需转学,必须经区教委审核同意。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六)区内学生转学到区外(或区内户籍学生在区外就读),由区外转回到本区读小学,若划片学校有空余学位由划片学校接收入学,若划片学校无空余学位由区教委或镇街教管中心指定学校就读。

区内学生转学到区外(或区内户籍学生在区外就读),由区外转回到本区读初中,城区就读原派位学校(或重庆市朝阳中学北校),其他镇(街道)就读镇街对口中学。若原派位学校(或重庆市朝阳中学北校)、镇街对口中学无空余学位,由区教委统筹协调到相对就近中学就读。

(七)跨省市转学的,还须符合其他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休学、复学

(一)因病假休学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收费单据等有效证明,到学校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经学校和区教委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区教委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在办理复学时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并在休学时填写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上注明复学原因,并经学校和区教委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区教委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复学处理。

(三)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学校休学时间达到一学期以上的学生,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可复学到下一年级就读。

(四)休学、复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留级、跳级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

(二)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学校考核,能达到相应年级学习水平,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跳级申请表》,并经学校和区教委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区教委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跳级处理。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跳级。

第四条辍学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学生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无故未到校就学,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作“控辍保学”处理。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街道)和区教委,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应及时告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配合做好辍学学生的动员返学工作。

第五条   升学、毕业

(一)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二)学生在小学、初中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初中毕业证书。学生学业成绩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要求,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仍发给毕业证书。

(三)义务教育阶段毕业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区教委审核验印,学校颁发。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就读学校申请补办。

第六条其他异动

(一)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教委指定的单位管理。

(二)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三)如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区教委核准。

(四)学籍档案实行“籍随人走”。学生因转学、升学等原因,就读学校发生变化后,原就读学校应将学生电子档案、纸质档案转至新就读学校。原就读学校保留必要的备份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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